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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邻公司将安装的卫星天线安在业主房顶
发布者:沈阳卫星天线 发布时间:2013/1/24 阅读:898次 【字体:

【沈阳卫星天线网】一业主发现相邻一公司在其居室屋顶安装卫星天线,十分不满,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立即拆除天线并索赔房屋拆损费、精神损失费等计60余万元。日前,南开区法院经审理,一审判决被告拆除其擅自安装的卫星天线(已执行),并给付原告拆除人工费5000元。

    一家贸易公司在本市南开区某小区办公,其房屋与市民魏某的住房相邻。1998年1月,该公司未经魏某同意即在魏某北侧居室屋顶安装卫星天线。2001年,魏某住房北侧居室屋顶发生渗水现象。2011年5月,魏某为防止屋顶漏水对防水层进行抹灰覆盖作业时,才发现贸易公司在其屋顶上安装了卫星天线,于是要求贸易公司拆除,遭到拒绝后,魏某提起诉讼,向贸易公司索赔装修费、房屋拆损费、精神损失费等计60余万元。庭审中,被告贸易公司辩称,其于1998年即在其自用房屋屋顶上安装卫星天线,原告房屋发生漏水现象与其安装卫星天线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,系原告屋顶防水层年久失修、严重老化所致。况且楼顶屋面属于业主共有,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拆除卫星天线。因此,不同意原告诉求。

    案件审理期间,法院应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,委托建筑公司将上述卫星天线强制拆除。今年3月19日,相关部门经鉴定得出结论:经对卫星天线基座周围进行浸水试验,未发现诉争房屋北侧居室屋顶有与浸水试验有关的漏水现象,未出现结构性损坏现象,预制板间的板缝裂缝不影响安全使用……同时,该结论还指出,卫星天线基座及天线自重,已超出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》标准,为保证居室安全性及正常使用性要求,应将天线拆除。

    结合上述事实,法院认为,原告居住的房屋与被告所有的房屋相毗邻,双方应本着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根据《房屋技术鉴定报告》出具的鉴定结论,被告安装的卫星天线虽未造成原告居室房屋漏雨及结构性损坏现象,但被告在未事先告知原告的情况下,擅自在诉争房屋屋顶安装卫星天线,有违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的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原则,且上述行为存在安全隐患。根据上述鉴定结论,为保证原告房屋北侧居室屋顶板的安全性、耐久性及正常使用性的要求,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卫星天线拆除的诉求予以支持。此外,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审批机关所发的《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》,故法院确认被告擅自安装卫星天线的行为违法。

    诉争房屋屋顶属于该栋楼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一部分,为上述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所有、共同管理。根据《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,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行为人擅自占用、处分业主共有部分,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、恢复原状、确认处分行为无效的,法院应予支持。同时,鉴定单位已出具鉴定结论,认定被告安装卫星天线未导致诉争房屋漏雨,且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推翻上述鉴定结论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费、房屋折损费等的诉求,不予支持。由此,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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